立场坚定,纪律严明,斗志高昂,队伍团结。 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民律师,打造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行业化的刑事案件办案队伍。
三个必须:办案台账必须要齐全,案件进度必须及时汇报,必须对办案事故零容忍。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性犯罪案件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OD体育平台、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党员,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毕业于暨南大学,具有近二十年高校任教经历,主要任教领域:金融学专业、经济学专业。2022年加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目前为叶东杭律师团队成员,系当前在办多宗刑事案件的主要办案人员。除办案工作外,在团队内分管专业 研究工作。
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曾参与办理多起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备充足的行业知识和争议解决经验,经常在调解、和解过程中负责谈判工作。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除办案工作外,在团队内分管客户对接、渠道维护事务。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经办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涉黑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术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受贿案件、各类诈骗案件、各类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除办案工作外,在团队内分管团队内部事务。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某沿海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实习。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多起刑案办理,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等。数起经办案件取得不起诉、撤回案件、缓刑、无期改判有期等成果,其中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无罪)、高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无罪)案中发挥重要作用。 除办案 工作外,在团队内分管案件管理、业 务质量把控 事务 。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 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 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26楼,办公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执业律师超过560人,员工总人数超过750人。
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2019年和2022年两度入选ALB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 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2021、2022年两度荣获《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区域奖,同时三度入选ALBCHINA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写字楼24、25、26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材料邮寄收件信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写字楼26层,叶东杭律师,。
自2019年2月起,叶东杭律师与他的同事们便在公众号“辩护人叶东杭”上坚持发布专业文章,至今已累计推出300余篇原创专业佳作,主要有以下(部分):
1.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如《 》《 》《 》《 》《 》《 》《》《》《》《》《》《》《》《》。
2.具体案件、案情的实践研究:如《?》《》《》《》《》《》《》《》《》。
大宋提刑官宋慈在其著作《洗冤集录》中称“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意为:我常在想,刑案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
叶律师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以“为人辩冤白谤”为天职,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做到“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厉言驳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
也正是出于这种精神,在过去,叶律师和同事们也办理了一批有成效的、有研究价值的刑事案件。叶律师相信,只有抱着不畏艰险、不怕困难、不吝心血的精神,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回公义,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企业合规整改并非易事:一方面,企业合规整改在检方仍处于试点状态,但对合规整改的要求日益趋严OD体育平台,整改通过的口子其实在收紧。另一方面,涉案企业并非巨型企业,过往我们可参考案例中设置多部门、高人力资源调动的合规方式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最后,本案属于行政犯,除检方外,还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理,检方对本案的最终处理,也会酌情考量多部门的意见,这给沟通和斡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由于其生产经营行为涉嫌犯罪,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面临着被起诉、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
• 经过反复沟通、慎重考量,合规领导小组作出决定,要走出一条适合企业现状的合规之路、救赎之路。小组成员经过漫长的沟通、整改、巡检及听证,最终获得涉案企业、企业实控人双不起诉的结局,避免企业因涉嫌犯罪而倾覆的后果;
• 该案中,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所创立的公司,在产品“某某”语聊平台中恶意设置“虚拟地址”功能,为诈骗分子基于“同城交友”实施诈骗提供便利;
• 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本案中,涉案平台已经通过sdk(即software development kit,即软件开发工具包)与国内某头部地图导航系统链接,使得平台用户在使用定位功能时,能够实时通过地图导航系统内信息呈现真实的地理位置信息。此外, 嫌疑人已采取必要的 技术 手段和处理方式,尽可能避 免诈骗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并无帮助诈骗犯罪的故意。辩护意见获办案机关认可。 侦查机关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未按期重报。
·该案的难点在于,在“当事人是否具有用工年龄审查义务上”存在重大争议。传统观念认为,即便并非招工负责人,仍应对日常工作所接触的员工的年龄负有查证义务;
• 侦查机关认为,夜场作为敏感业务场所,所有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年龄负有查证义务。当事人作为管理者之一,虽并非招工负责人,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有未成年人参与到有偿陪侍活动中,因此构成犯罪;
• 承办律师认为:嫌疑人在企业内部不负责人员招用,结合在案证据,嫌疑人对陪侍人员尚未成年的事实缺乏主观明知,上述意见最终获检察院采纳而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 贩卖毒品罪作为一项重罪,基本排除酌定不诉、宣告缓刑的可能。此外,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相对其他犯罪而言更加宽松,使得入罪相对简单。
• 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诚然毒品犯罪具有高于一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机关往往会在实践中适当放宽证明标准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
• 经辩护,嫌疑人在第二次退侦后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同案其他嫌疑人照常移送提起公诉。
• 该案系民刑交叉案件,嫌疑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旦定罪,将会在十年以上定罪量刑,不存在认罪协商的空间,属于“要么无罪,要么重罪”的刑事案件;
• 该案具有多重难点:一方面,该案系发生于直播带货商业合作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的行业色彩,承办律师及跟案助理需要了解、掌握当前直播带货行业的操作管理、行业术语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该案涉案事实极度碎片化,涉及近十个指控事实、众多案件相对方、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承办律师需要在大量的证据中拼凑相关事实;
• 经向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证明嫌疑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认可。
• 该罪名诞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该案辩护难点在于:一方面,嫌疑人对犯罪指控是“供认不讳”,因此只能从法律辩护、价值辩护入手,比拼控辩双方谁对法律规则、立法精神掌握得更透彻、更准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打击非常严格,基本排除缓刑适用、酌定不诉的空间。
• 办案机关对“照护职责”认定不当,辩护意见抽丝剥茧、切中关键,核心观点获得办案机关认可
• 嫌疑人被指控多次偷越国边境至境外从事非法活动,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会见工作受办案单位限制;
•华东某省公安跨省至广州对语聊平台公司全员采取强制措施,承办律师代理该公司技术负责人(二把手);
•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认为,嫌疑人作为公司技术负责人,主观语聊平台技术开发工作,对公司运营有较大的话语权,应当认定为主犯;此外,涉案金额应当以总体营业所得计算,以3000万为认定结果。承办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陈述嫌疑人与公司总经理之间的职责区分,并深度剖析了涉案公司的人事结构与营运模式,弱化了嫌疑人作为公司二把手的业务职权;此外,在该案中,涉案公司仍有大量合法业务开展,不应以全部经营数额作为诈骗数额。
•辩护结果:被告人从主犯降格为从犯,总体涉案金额从3000万降低至1400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 公安机关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与他人创办新媒体公司,接受委托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部分言论涉及司法机关),并被定性为“涉恶”
•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贿170余万,若以该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极有可能获刑五年甚至更高。
• 该案涉事企业系A股上市公司,对当地税收有巨大贡献,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为该主管辩护的难度增加;
• 辩护团队在审计涉案交易流水后,从数据来源不明、涉案“自回忆”数额缺乏旁证、部分涉案转账系正常民事行为而非受贿、当事人构成自首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受贿数额认定为69万元,比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足足少了100万,被告人最终被宣告缓刑,无需服刑。
• 承办检察院召开所在地市首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听证(当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作为听证员列席),公安机关派出承办人员及业务骨干出席听证并发表指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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